(2015)资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艾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交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差,原、被告一起去外地打工时,原告打工所得工资大概三万元全部被被告拿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退还原告所得工资三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某辩称,其不想离婚,双方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平时不愿意做事,其想和原告一起把日子过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一起去外地务工,但时常因工作、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分合合,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已取回)、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已取回)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有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在所难免,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互谅互让,互相关爱,相信夫妻关系能够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