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思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思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唐思永,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苗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39号。法定代表人罗玉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娟娟,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思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思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思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思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思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昆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