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菊、陈永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菊,陈永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76号原告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68号附3号19-6,组织机构代码77847997-2。法定代表人刘详群,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永先,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菊,陈永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