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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海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成江与沈建裕、林苏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裕,林苏浓,沈成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2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建裕。上诉人(一审被告):林苏浓。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成江。委托代理人:李阜庭。委托代理人:杨茜茜。上诉人沈建裕、林苏浓为与被上诉人沈成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沈建裕、林苏浓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建裕、林苏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