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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贩卖毒品罪2015刑初257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71号公��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户籍地为该市红花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白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附近多次向唐某、黄某、李某乙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同年5月13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超市将白抓获,并从其身上挂包内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晶体状毒品4小包和��末状毒品2小包。经鉴定,上述晶体状毒品净重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粉末状毒品净重0.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请求法庭从轻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始,被告人白某在本市白云区××街××村附近多次向唐某、黄某、李某乙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同年5月13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超市将白抓获,并从其身上挂包内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晶体状毒品4小包和粉末状毒品2小包。经鉴定���上述晶体状毒品净重3.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粉末状毒品净重0.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人唐某、黄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手机短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明细,现场检测报告,化验检验报告,证据保全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白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3.82克、海洛因0.78克,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扣押在案的小米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