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和自功与焦作市嘉豪橡胶有限公司、党丽君、薛迪平、孟州市豫阳印刷厂、宋国宏、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和自功,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焦作市嘉豪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庆宣,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党丽君,女,1971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薛迪平,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孟州市豫阳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宋国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宋国宏,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瑞霞,女,1973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和自功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嘉豪橡胶有限公司、党丽君、薛迪平、孟州市豫阳印刷厂、宋国宏、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0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为此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嘉豪橡胶有限公司、党丽君、薛迪平、孟州市豫阳印刷厂、宋国宏、王瑞霞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赵先武位于孟州市大定路南段东侧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家属院的房院一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