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敬与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31号原告:王敬。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023室)。法定代表人:陈洪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与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5元,由原告王敬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