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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党宝辉、王亚涛等与国泰纸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宝辉,王亚涛,国泰纸业,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志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宝辉。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涛。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文书,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宝永,系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法���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存,系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宋志永。上诉人党宝辉、王亚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特殊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因其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此,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