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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