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新文、朱作群、姚中玉 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文,朱作群,姚中玉,湖北省襄阳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文,女,1972年生申请执行人朱作群,女,1947年生申请执行人姚中玉,女,1950年生被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元,任董事长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深圳工业园8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13.06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杨新文、朱作群、姚中玉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