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武克华。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