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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武克华。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