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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韦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70.8万元;被执行人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某、韦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及执行费9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31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