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潘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水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潘某。周某与潘某继承纠纷一案,周某以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坛水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3日,周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坛水执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照华审 判 员 杨亚坤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