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辖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鲍伟强与朱世强、弘大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伟强。原审被告弘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强,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强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5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57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条》中明确约定“如本借条发生争议,则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约定系原、被告对纠纷管辖法院��书面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