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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溪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陈伟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陈伟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溪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耀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就,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富尹,该行员工。被告:陈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1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诉被告陈伟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