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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随生诉被告李创宏、任丘市乐普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随生,李创宏,任丘市乐普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39号原告:董随生,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巷5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居民。被告:李创宏,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街道办事处庙村11居民组居民,现住运城市禹都市场九区南楼22号。被告:任丘市乐普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大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随生诉被告李创宏、任丘市乐普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