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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宏英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宏英,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唐宏英,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代表人蒲学雄,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至今未履行。本案标的36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标的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