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种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种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敏(一般代理),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种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某承担。审 判 长 徐同浩审 判 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