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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种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种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敏(一般代理),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种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某承担。审 判 长  徐同浩审 判 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