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王运强、王立强、王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王运强,王立强,王创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经营者:易春国,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曲渠村。被告:王运强,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立强,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创军,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王运强、王立强、王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梁民福代理审判员 续 军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