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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路某。被告姚某。原告路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