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路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路某。被告姚某。原告路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