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住单县园艺办事处张知楼。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马某某,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