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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韩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