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韩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