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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萧县郝氏商贸有限公司与萧县雷鑫昆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萧县郝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郝胜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宇,萧县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雷鑫昆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岳雷,职务总经理。原告萧县郝氏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萧县食品工业园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宗,因生产需要,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将该宗土地的其中2000平方米转让给原告。协议达成后,原告将土地转让款19.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将该宗土地交付给原告,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房。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现已颁发,但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萧县雷鑫昆虫有限公司的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经查原址无此单位,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萧县郝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