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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谋、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人杨某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站前路瑞克斯酒吧的停车场处贩卖了1小包氯胺酮给郑某(已被行政处罚),得款人民币100元。2、2015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洲禧大酒店楼下贩卖了1小包氯胺酮给庞某(已被行政处罚),得款人民币100元。2015年5月8日,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民警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乐丰酒店旁边的出租屋门前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从杨某身上缴获了9小包氯胺酮(白色物质,塑料袋包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处缴获的9小包白色物质检见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11.19克。另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因吸食毒品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的毒品照片、扣押清单及物品保存清单、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庞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氯胺酮11.19克(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化州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