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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民诉被告杜玉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刘相民。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民诉被告杜玉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相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