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丁克仁,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李某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由于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李某甲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招赘到原告家中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9月4日生长女,取名李某丙;2010年12月9日生次女,取名李某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缺席未作陈述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4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招赘到原告家中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9月4日生长女,取名李某丙;2010年12月9日生次女,取名李某丁。2012年10月,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另查: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置有家庭共有财产有:修缮房屋五间,花费5000.00元;购置“兰拖王”牌拖拉机一辆,价值9000.00元。被告婚后获赠摩托车一辆,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2、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被告李某乙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乙的个人基本情况;3、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两本,证明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的事实;4、原告在开庭时提交的长女李某丙、次女李某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5、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临潭县三岔乡斜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6、原告在开庭时提交的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结扎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做了绝育手术的事实;7、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置有家庭共有财产有:修缮房屋五间,花费5000.00元;购置“兰拖王”牌三轮拖拉机一辆,价值9000.00元的事实,有被调查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调查笔录在案证实,且与原告陈述一致,足以认定;8、被告婚后获赠摩托车一辆,属于被告个人财产的事实,有被调查人李某某的调查笔录在案证实,且与原告陈述一致,足以认定;9、经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的事实,有2015年6月23日临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李某乙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在案佐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冷淡,直至彻底破裂。被告随意出走,是对夫妻感情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该案受理后,经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因此,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孩子由于长期与原告一起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孩子抚养费的行为,属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孩子李某丙、李某丁由原告李某甲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李某乙有探望权;三、分割给被告李某乙家庭共有财产修缮房屋五间、购置“兰拖王”牌三轮拖拉机一辆,折价款3500.00元;四、被告李某乙婚后获赠摩托车一辆,属被告李某乙个人财产,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兹来审 判 员 党春福人民陪审员 段庭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