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叶娜、叶娜与被执行人叶由军抚养费纠纷纠纷与叶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娜,叶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叶娜,女,199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理人:宋云,系叶娜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学俊,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叶由军,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叶娜与被执行人叶由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