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公民身份号码:×××0311。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剪线铁钳,到横琴新区××路与××大道的交叉口的地下综合管沟内,将大横琴城市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C34-C35管道仓内正在使用的电缆剪断并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58元。同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横琴新区XXX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电缆约42米和作案工具剪线钳子一把。另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闫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珠横检公诉量建(2015)2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线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伟东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