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军与彭贵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彭贵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贵炎,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彭贵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十堰市郧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和十堰市郧阳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彭贵炎名下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老城街北门六组东环路20号1栋11#房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郧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郧县国用(2003)第2606224-12号)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陈军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