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荣余与张洪广、田树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荣余,张洪广,田树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罗荣余,男。被告:张洪广,男。被告:田树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余与被告张洪广、田树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荣余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荣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罗荣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