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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允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王允俊。申请执行人: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英才,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