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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黎应富与冯刘兵追缴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应富,冯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192-1号申请执行人黎应富,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冯刘兵,男,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黎应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887.83元,执行费75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应富申请执行冯刘兵追缴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