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谭忠波与邓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忠波,邓生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95号原告谭忠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邓生兵,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忠波与被告邓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忠波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忠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谭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