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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余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刘卫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