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韩青垴村人。被告赵某,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韩青垴村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已与被告赵某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赵某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结果,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关玉苗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