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藏、林雪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德藏,林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汤惠冰,局长。被执行人陈德藏。被执行人林雪香。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霞执字第715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德藏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藏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彦科审 判 员  林 光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