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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仕荣与慈溪市三鼎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