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州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彭州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职务:总经理。被告彭州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世权,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4元,由原告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小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