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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英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44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康保,男,该联社杨梅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英武,男,1967年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和平旧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英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