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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301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