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濛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