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晓彬与爱生药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彬,爱生药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彬,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爱生药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云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彬与被执行人爱生药业(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晓彬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爱生药业(沈阳)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东陵执字第00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