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