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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