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