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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