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福建省云霄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闽E290**号中型货车从云霄县火田镇沿国道324线往云霄县城关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409km+600m路段时,因车辆左前轮制动失效,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在下坡左弯道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闽E290**号中型货车失控越过中心双实线滑向路左与对向行驶吴某某驾驶的辽AXU9**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霄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留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肇事后被告人方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配合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随交警到云霄县交通警察大队配合调查。肇事车辆闽E290**号中型货车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12月21日及2015年2月9日三次前往云霄县黄忠汽车修配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曾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于2015年5月8日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诉至我院,经调解,我院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肇事车辆闽E290**号中型货车的投保公司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按照调解协议要求已于2015年7月13日赔付曾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0000元,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黄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和平乡上坂村出具的证明、闽E290**号中型货车及辽AXU9**号三轮摩托车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返还扣留车辆凭证、福建省汽车二级维护检测报告,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法医学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云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前科(劣迹)查询表、(2015)云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及交款、领款票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及两车局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方某某肇事后主动留在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方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惠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