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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立明与马钺、罗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杨立明。被告:马钺,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罗润琴,祁县昭馀镇居民。原告杨立明与被告马钺、罗润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明、被告马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润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我借款3万元,并分别于2015年4月26日、2015年4月29日向我出具借条,并允诺不久偿还。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三万元。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被告马钺辩称,我与妻子罗润琴向原告确实借款三万元,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没有异议,只因我借有其他人的钱还不了,造成我的工资存折被扣,现暂时没钱归还原告。被告罗润琴未应诉答辩。结合本案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马钺、罗润琴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26日、2015年4月29日分两次向原告杨立明借款三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事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所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钺、罗润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立明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钺、罗润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