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黄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詹某甲,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詹某甲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甲、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甲诉称,原告婚前对被告的性格、脾气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原告系再婚,为前妻的孩子问题与被告也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古怪,一吵架就摔东西,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黄甲辩称,原告起诉书称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古怪以及对原告与其前妻的孩子不好等均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的前妻经常来我家烦,影响了原、被告正常的夫妻关系。现原、被告的孩子尚小,被告在家带孩子,无职无业,且身体虚弱,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詹某甲与被告黄甲于2013年9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詹某乙。原告系第二次婚姻,因与前妻离婚后,儿子随其生活。现与被告结婚后在处理孩子等家庭琐事时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吵架就摔东西,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夫妻关系不睦是因为原告的前妻经常到其家,影响了原、被告正常的夫妻关系,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已见,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近年来,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时虽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调整心态,夫妻之间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詹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