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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郎明根、李春兰与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郎明根。原告李春兰。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娱。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明根、李春兰与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明根、李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已减半取收),由原告郎明根、李春兰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