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文全与王天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全,王天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垦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全,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王天祯,男,1971年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文全与王天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王天祯在二十八团农贸市场拥有门面一间,但除此门面房租收入外,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且王天祯妻子身患乳腺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做出的(2013)库垦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文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俞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