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左琳、左增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琳,左增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左琳,石家庄艾可信电子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左增华,石家庄市副食盐业公司退休职工。代理人朱国华(系左增华配偶),石家庄市食品二厂退休职工。申请人左琳要求宣告左增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左增华与申请人左琳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左增华自2012年6月患严重的脑梗塞,失去意识,后经医院诊断为植物状态。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法院判决左增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左琳与被申请人左增华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左增华的代理人朱国华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2日,申请人左琳向我院递交了宣告左增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我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左增华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疾病学诊断:1、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申请人左琳的申请经本院调查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左增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左增华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1800元,由申请人左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